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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19号公告:浙江省审计厅关于我省去产能“僵尸企业”处置政策落实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发布日期:2017-12-15信息来源: 省审计厅 浏览次数: 字号:[ ]

2017年11月20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17年2月至5月,浙江省审计厅对杭州等11个设区市、瑞安等32个县(市、区)去产能“僵尸企业”处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调查。现将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及审计评价

根据省经信委提供的资料,2016年,全省计划处置“僵尸企业”450家,实际列入各级政府处置计划的“僵尸企业”共555家,已处置完成224家,正在处置331家,其中列入处置计划企业数量前三位的地区为金华市、温州市、嘉兴市,分别为93家、91家、83家。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全省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的要求,探索推进“僵尸企业”处置途径,构建法制化、市场化出清机制,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僵尸企业”处置等去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省并购办联合12个部门制定出台《关于处置“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指导全省“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各市、县(市、区)积极落实处置“僵尸企业”属地责任,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省国资委积极部署、指导省属企业开展“僵尸企业”处置等去产能工作。

(二)府院联动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注重发挥企业破产法在“僵尸企业”处置中的作用。省并购办出台了《关于成立省级“僵尸企业”处置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等文件,率先在全国建立省级层面实质性运作的府院联动机制。全省多个市、县(市、区)建立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审判工作遇到的问题。

(三)职工安置和资产得到妥善处置。按照“兼并重组一批、债务重组一批、破产重整一批、破产清算一批”的处置方式要求,各地因地制宜,在妥善处置职工基础上,采取司法拍卖、出租等方式积极盘活“僵尸企业”资产。审计调查的43个市、县(市、区)处置完成企业共盘活土地面积8569亩、厂房建筑面积298.5万平方米、化解银行不良资产86亿元、安置职工人数12843人、新增产值78亿元、新增利税6亿元。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现有处置任务还很重。至2017年2月底,43个被调查市、县(市、区)共上报着手处置的317家“僵尸企业”中,真正实现市场出清完成处置的只有58家。按省政府提出的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市场出清的要求,处置任务还很重。

(二)部分地方和部门对“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不够重视,措施不完善。有8个市、县(市、区)未制定处置“僵尸企业”实施方案;已制定实施方案的市、县(市、区)中有43%的地区参与处置“僵尸企业”工作的部门没有税务部门,未按要求制定“僵尸企业”处置实施方案。调查的43个市、县(市、区),没有一个地区建立完整、动态的“僵尸企业”档案动态数据库,虽然有76%已经建立了府院联动机制,多数地区有的具体职责不够明确,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普遍未按要求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信息交换机制不够完善,信息交换不畅,不利于对“僵尸企业”信息的总体把控。

(三)有些地方未严格按标准上报处置情况。43个市、县(市、区)上报处置的317家“僵尸企业”中,有18家不属于“僵尸企业”或者是2016年以前已经处置完成的企业。其中上报已处置完成的128家企业中,有4家不是“僵尸企业”,有25家正在处置、41家仅盘活了资产作为已处置完成企业,只有58家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处置完成企业。

(四)处置后引入的产业层次不高。43个市、县(市、区)2016年上报已产出效益的28户接盘企业亩均销售收入平均值为286万元,略高于我省出台的产业集聚区非金融矿物制品业准入约束性指标“单位用地产出”的最低值243万元,远低于通用设备制造业准入约束性指标“单位用地产出”的最低值486万元。部分利用处置土地建设项目不符合当地产业准入标准。

三、审计处理和整改情况

针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专门作出批示,要求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扎实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省经信委积极梳理分解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部署落实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和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市、县(市、区)建立健全府院联动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省“僵尸企业”处置信息数据库和处置信息月报制度。省经信委根据审计反映的情况,组织省级府院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开展深入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提请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僵尸企业”处置的若干意见(试行)》,重新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督查,确保“僵尸企业”真正实现市场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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