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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对中国美术学院党委书记钱晓芳、院长许江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审前公告
发布日期:2017-12-05信息来源: 省审计厅 浏览次数: 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建议对施利民等同志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函》(浙组函〔2017〕7号)的要求,浙江省审计厅将对钱晓芳同志任中国美术学院党委书记、许江同志任中国美术学院院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就地审计,必要时将追溯以前年度和延伸审计有关单位。为全面真实地了解掌握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务管理情况,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计范围及内容:

以钱晓芳同志任中国美术学院党委书记、许江同志任中国美术学院院长期间单位财务收支、重大经济活动决策等为主,重点审计2014年至2016年,重大事项或问题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

二、审计时间:2017年10月9日起。

三、举报电话:0571-87051635,电子邮箱:zjsjtjjzc@sina.cn

四、审计人员纪律:

审计人员审计期间,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本公告公示期从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至审计结束,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人员执行纪律情况予以监督。

 

                                              浙江省审计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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