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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7-03-07浏览次数: 字号:[ ]

浙江省审计厅文件

浙审办〔2017〕27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审计厅工作规则》的通知


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审计厅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浙江省审计厅

2017年3月7日

  浙江省审计厅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确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和审计署、省委省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加快推进审计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和信息化,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浙江省审计厅(以下简称省审计厅)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省审计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按照“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总要求,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审计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审计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审计在保障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依法治国、推进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两富”“两美”现代化浙江提供审计监督保障。

  第三条  省审计厅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审计,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厅领导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拓创新,求真务实,攻坚克难,勇于担当,勤勉廉洁,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

  第五条  厅领导由厅长、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组成。

  第六条  实行厅长负责制,厅长领导和主持全面工作。其他厅领导协助厅长工作,驻厅纪检组长履行监督责任。

  第七条  除厅长外的其他厅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或受厅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厅长外出离省期间,可委托副厅长代为主持工作。

  第八条  厅领导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维护班子团结,执行集体决定。要按照厅党组和厅长办公会议决定,各负其责,全力协助厅长抓好审计业务工作和内部管理;对分管的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对分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必须及时向厅长报告。

  第九条  厅领导在工作中要密切沟通,团结协作。向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汇报工作,由带队领导决定事后是否通报。确需通报的,应及时向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通报。

  第十条  厅机关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向分管厅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重要事项向厅长报告。各部门副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工作。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厅党组和省审计厅的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  厅领导和各部门年初要结合分管工作和审计工作任务制定年度调查研究计划,改进工作作风,确定调研主题。厅领导要根据职责分工,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十三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审计工作实际,适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不断完善审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起草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省审计厅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报请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审计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

  第十五条  提请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规章草案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会前须由法规处组织合法性审查。审计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法规处组织起草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严格审计执法,实行审计质量管理分级负责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要认真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成立省审计厅审计项目计划编制委员会,由分管项目计划工作的副厅长任主任,总审计师任副主任。

  按照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办法,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并报省政府审定后下发执行。适时编制中长期审计项目计划、滚动项目计划。

  各部门要按照发展规划和省审计厅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任务,提出年度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按时稳妥组织落实,并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加强对全省审计项目计划的统一管理,统筹组织全省审计机关力量,统一组织开展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

  第十八条  实行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各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向分管厅领导提交半年和年度工作报告,经分管厅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告厅长,并抄送办公室。

  第十九条  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厅机关成立分管财务厅领导负责、办公室牵头、各部门共同参与实施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责任人。部门预决算报告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厅机关经费支出按有关财政财务规定和《浙江省审计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必要时重大支出事项经集体研究决定。每年对厅本级及下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开展内部审计,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根据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加强对全省审计机关经费和资产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审计事业发展情况和各地审计工作需要,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合理统筹分配全省审计专项工作经费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十条  实行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厅机关档案由文书档案、审计项目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科研档案、设备档案、基建档案、产权档案、会计档案、重大活动档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档案、电子档案等种类组成。

  办公室是厅机关档案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为文件材料归档责任部门,应明确档案工作分管领导,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工作,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厅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公务车辆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省级机关公务用车改革有关政策制度,严格公务用车管理。

  办公室承担厅机关公务车辆统一管理。各部门因公用车须填写《派车申请单》,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行政副主任审批后,办公室经办人员统一调配派车。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向审计署报告重大事项。各市、县(市、区)审计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省审计厅报告重要工作、重大情况和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进行监督,并定期开展检查和通报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成立相应的专题工作协调小组。各专题工作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跨部门的工作进行协调,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为厅长办公会议决策提供参考。

  对于涉及责任处室承担的工作任务,需要跨部门抽调人员的,需经厅长批准,由分管厅领导具体协调。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行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厅机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或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副厅长、总审计师、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省纪委驻厅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厅长或其委托的厅领导召集,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底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落实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审计工作及其他经济工作的有关重要决定和指示,研究落实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

  (二)分析审计工作形势,研究决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要点和其他重大事项;

  (三)审定审计工作会议安排、重大审计项目工作方案、重要请示、报告和领导讲话稿,以及全厅重要工作部署;

  (四)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审计管理办法、措施等;

  (五)研究省政府有关部门与省审计厅协调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市、县(市、区)审计机关请示省审计厅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厅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和内部审计情况报告,讨论研究厅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安排及涉及干部职工生活的重大问题;

  (八)讨论决定各部门的业务分工;

  (九)研究议定其他需要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厅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收集议题并进行初审、汇总,报厅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厅领导及有关部门会前须进行协调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协调的问题不予讨论研究。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相关部门提供书面材料,送办公室登记编号,并在会前将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厅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核稿,厅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列入督查。会议材料定期立卷存档。

  第二十六条  厅务会议由厅长或其他厅领导主持,厅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安排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和文件、领导讲话;

  (二)传达贯彻厅党组会议和厅长办公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

  (三)定期听取各部门工作情况、党建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及一个时期的全厅工作重点;

  (四)通报有关全省性工作和厅机关的重要情况;

  (五)总结交流各部门一个时期的工作;

  (六)讨论和审议有关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七)研究其他需要由厅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厅务会议议题由厅领导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需要印发会议讨论的材料,由有关部门负责准备并提前送办公室登记编号分发。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和记录,并根据需要起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办公室主任核稿后,由厅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七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厅长或厅长授权的其他厅领导主持。相关厅领导、办公室主任、法规处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省纪委驻厅纪检组副组长、机关纪委书记和有关审理、审计人员参加,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及牵头部门负责人参加。审计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一)由厅长主持的审计业务会议,主要任务是审定设区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计结果。

  (二)由厅长或厅长授权的其他厅领导主持的审计业务会议,主要任务是:

  1.审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除(一)所列外的其他重要审计项目的结果。

  2.审定审理机构与审计业务部门对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分管审理工作的厅领导认为需集体讨论的事项:涉嫌经济犯罪移送纪检监察、检察、公安的审计事项;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审计事项;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等1000万元以上的审计事项;其他重要审计事项等。

  3.审定审计工作方案和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

  4.审定厅领导认为需要召开审计业务会议的其他项目或事项。

  会议组织工作由法规处及经济责任审计三处负责。审计业务会议实际参加人数达到应参加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才能召开。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负责会议材料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及纪要内容的落实。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

  第二十八条  厅领导可以根据需要召开有关专题工作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某项工作。专题工作会议由厅领导召集并确定议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牵头部门负责。会议决定的事项需要印发的,由牵头部门整理并以专题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

  第二十九条  厅领导不能出席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和审计业务会议的,向厅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相关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向厅长或会议主持人报告。

  第三十条  各部门组织由厅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和活动,应事前与办公室协商,再按程序报厅领导同意。如有外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和活动,应提前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并告知办公室。如相关安排有冲突,由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需厅领导参加的,一般按分工对口原则由办公室协调安排,必要时由厅长指定。会议内容如涉及省审计厅工作的,参加会议的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和贯彻落实意见,并向厅长报告。如涉及重大问题需提交厅党组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按有关会议程序进行。相关会议材料应交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定期召开全省各设区市审计局长例会,研究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每次例会要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主题,重在解决问题。会后由办公室或有关部门整理会议纪要或下发材料。

  各部门的专业工作培训,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报厅长批准后举办。原则上各部门一年举办一次专业工作培训。

  第三十三条  召开全省性审计工作会议和专业培训要按规定选择地点,严格控制规模和时间,提高效率和质量,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或举办。确需厅主要领导出席的重要专业工作会议或培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会议承担部门要按规定提前向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履行会议报批手续。各部门在厅内部召开会议,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分配会议室。

  

  第六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审计厅机关公文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按照省委、省政府、审计署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三十五条  报送厅领导审批的公文,按照来文和发文的办理审批程序和厅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第三十六条  来文批办制度。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统一受理,办公室视文件内容分出“办件”和“阅件”。“阅件”直接分发有关厅领导和部门,“办件”转有关部门办理,办结报送分管厅领导阅批。重大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负责报请有关厅领导阅批后,转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  省审计厅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和报告。

  各部门需报厅长阅批的文件报告等资料,统一报厅机要室办理呈送。厅领导在文件上的批示,由厅机要室分送有关部门办理,重要批示件由办公室立项督查。

  第三十八条  发文审批制度。制发公文,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批后方可送办公室核稿。涉及多个部门的公文,有关部门要进行协商、会签。办公室核稿后,呈报厅长或厅领导审签。

  办理上行文、审计移送处理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告、有关审计工作的综合性意见办法等重要文件,核稿后,须送办公室文秘副主任复核。

  以下审计项目结果文书,在提交分管厅领导审签(核)前,须经总审计师审阅: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相关结果文书须先经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审阅。

  审计项目结果文书按规定送相关部门审理。

  第三十九条  以省审计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其签发权限一般为:

  (一)由厅长签发的公文:向省委、省政府、审计署报送的报告、请示、意见、信息;向省委、省政府、审计署报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重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全省审计工作重大问题的相关规定、意见、办法;推广全省性典型经验和指名批评某一地方、某一部门违纪问题的通报;表彰审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审计厅处级机构变动和处级干部的任免、处分等;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封存通知书、经济责任项目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综合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重要审计业务文书。厅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发。

  (二)由分管厅领导签发的公文:回复省政府办公厅、审计署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文件;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发函;对省人大会议建议和省政协会议提案的答复和会办意见;单项审计工作制度、意见;转发文件;列入年度计划的各种专业会议;审计通知书、授权审计通知书、审计整改督查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建议书、审计决定书等审计业务文书。

  第四十条  以省审计厅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厅领导签发,必要时报厅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省审计厅会同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由厅长签发。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省审计厅的联合发文或会签发文,一般按照对等原则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审签。

  第四十二条  厅直属各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可以各自单位名义对外行文;厅机关各处室属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四十三条  印章由办公室机要秘书保管,经厅长、分管厅领导、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使用。

  

  第七章  政务公开

  

  第四十四条  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审计信息发布、审计结果公开、审计整改情况公开和预决算公开等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审计工作和内部管理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第四十五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均应通过省审计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和相关媒体,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主动回应各方面关切。

  第四十六条  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定期向厅特约审计员通报审计工作情况。

  第四十七条  建立新闻发布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新闻发布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明确省审计厅新闻发言人,明确新闻发布的内容、方式、机构、程序和要求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日常舆情监测具体责任人,制定完善网上涉审舆情应对机制,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第八章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制度

  

  第四十八条  对外发布信息和宣传报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制度。各部门未经审核批准不得对外发送工作信息、宣传稿件和工作简报。

  第四十九条  上报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对外公布的重要数据,涉及单个部门的,上报前要经分管厅领导审核;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上报前须经办公室审核,并由厅长或厅长指定的厅领导签发。

  第五十条  新闻单位采访或约稿,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工作信息。

  第五十一条  各部门要及时撰写有关审计工作动态信息和宣传稿件,内容简明扼要,体现时效性和实用性。稿件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审阅把关后,按规定格式要求在处室动态发布;办公室根据内容重要性,及时编发审计要闻。需对外发布的信息,报办公室审核并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向相关媒体报送发布。各部门负责维护的网站相关栏目,要及时更新。

  第五十二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向审计署和省委、省政府报送信息简报或向市、县(市、区)审计机关印发简报。特殊情况需经厅领导审核同意。信息和专报应减少数量、提高质量,切实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十三条  厅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全省性的审计工作会议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通过《浙江审计》、厅网站、微信公众号、《浙江审计简报(审计信息)》等媒介进行宣传报道。厅领导到基层考察调研或参加相关会议,报道内容须经厅领导本人审定。统一组织专题性调研,由牵头部门综合后作一次性刊发。

  

  第九章 来访接待制度

  

  第五十四条  副省级(副部级)以上领导来厅指导工作,由厅长负责汇报和接待。审计署领导来浙考察调研,由办公室负责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审计署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厅)级领导来浙公务活动,一般由分管厅领导负责汇报与接待。需由厅长接待的,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具体接待工作由办公室协助有关对口部门进行。

  第五十五条  副厅级以上领导和各县(市、区)主要领导来厅商谈工作,一般由厅领导出面接待。厅领导不能接待的,经向对方说明情况并征得对方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待。各设区市审计局领导来厅汇报工作及各县(市、区)有关领导来厅商谈工作,原则上由联系部门接待,并向分管厅领导报告。

  第五十六条  各设区市党政领导与厅领导商谈工作,联系部门应事先商办公室落实接待安排事项,告知来访领导姓名、来访时间、商谈内容、涉及部门等具体事项,便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十七条  公务接待本着热情、节俭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中央和省里的相关标准要求,一般的公务接待由办公室负责,对口支援地区接待和外事接待由人事处牵头负责。

  审计署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厅)级以上来宾在浙江省内的活动,由承办部门提出初步接待方案,送办公室审核,并经厅长审定后执行。

  

  第十章  外出请示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厅领导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厅长因公出国(境)、学习、出差或休假等出省,要按省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报告并告知办公室;其他厅领导出国(境)、学习、出差或休假,应向厅长报告并告知办公室。为统筹安排工作,厅领导出差或休假的时间和地点应尽可能错开。其他厅领导出差或休假返回后,应及时向厅长报告情况。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或休假,应确定临时负责人。省内出差,须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省外出差或休假,须经厅长批准。出省考察调研,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报厅长审批。各部门副职出差或休假,应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返回后要及时汇报。

  第六十条  各部门外出组织集体活动,主要负责人应按规定事前报经分管厅领导批准,必要时告知办公室。

  

  第十一章 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切实加强作风建设。

  第六十二条  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凡涉及审计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必须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由厅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十三条  要统筹安排调研活动,厅领导一般不同时到同一地方调研。应轻车简从,减少随行和地方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厅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参加人数不超过30人。其他厅领导下基层调研,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市、县(市、区)审计局工作汇报,除受厅长委托外,不召开全市性审计工作汇报会和由市、县(市、区)审计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的会议。

  第六十四条  厅领导一般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等。意义特别重大,符合相关要求的,由办公室报请厅长批准,并由办公室具体承办。

  未经厅党组或厅长办公会议同意,各部门不得举办各类纪念会、研讨会、表彰会、剪彩和论坛等活动,不得自行印制、分发纪念品和宣传品。

  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席审计对象举行的各类庆典、联欢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组织的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培训、进修等活动,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和省外办有关规定,严格出国(境)人员选派和国(境)外活动管理,不得擅自增加访问国家、绕道或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经省政府批准,按照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开展境外审计,严格控制出国(境)人数和工作时间,并遵守外事规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学习型机关,厅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提升新本领,丰富新经验,大力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技术在审计业务中的运用。

  第六十七条  厅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带头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风”问题,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等方面规定,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等一般性经费支出,严禁公车私用,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厅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以审计精神立身、以创新规范立业、以自身建设立信”的总要求,积极践行“责任、忠诚、清廉、依法、独立、奉献”的核心价值观,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基本审计职业道德,大力弘扬浙江审计精神,坚持文明审计,努力把省审计厅打造成既最讲原则,又最讲道理的审计机关,提升审计公信力,维护审计整体形象。

  

  第十二章 廉政建设

  

  第六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廉政工作的部署要求和相关规定,在全省审计机关中做遵纪守法、勤政廉政的表率。

  第七十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述责述德述廉述法、民主生活会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规范从政行为。

  第七十一条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要求,逐级签订廉政责任书,分解廉政建设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审计纪律行为,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实行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七十三条  制定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制度,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审计组廉政监督员、审计组与驻厅纪检部门签订廉政承诺书、函请被审计单位纪检部门协助监督审计组、审计纪律公告、审计纪律自查、协审社会中介机构招标、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回访、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记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切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确保审计人员干成事、不出事。

  第七十四条  要依法行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规范工作程序,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办理。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本人或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第七十五条  厅领导要严格自律、慎独慎微,坚持公正用权、谨慎用权、依法用权,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三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七十六条  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认真听取厅特约审计员的工作建议,及时反馈意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应向省政府报告。

  第七十七条  加强审计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审计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撤销或修改不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第七十八条  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涉及审计机关的重大问题,各级审计机关和各部门要第一时间向省审计厅报告,并按要求积极主动地核查及整改。

  第七十九条  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设立信访举报电话、电子邮箱、信箱,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核实信访举报事项,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

  第八十条  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厅内督办职责,对上级领导的批办件、交办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有关部门的办理件,厅党组会议、厅长办公会议、厅务会议、审计业务会议议定事项,厅领导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等要及时督办,并适时通报各部门办理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工作落实。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厅机关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规则制定有关工作的具体制度、规定和办法。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浙江省审计厅工作规则》(浙审办〔2013〕80号)同时废止。

  

  抄送:审计署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审计厅办公室         2017年3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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